日前,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《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“承诺+信用管理”准入管理制度》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》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(响应)电子保函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黑财规〔2023〕32号(以下简称《两办法一制度》)
《两办法一制度》明确,按照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)、《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42号)有关要求,并结合2022年我省政府采购项目“承诺+信用管理”准入管理制度试点经验,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项目“承诺+信用管理”准入管理制度,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等证明材料。
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责。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,影响采购结果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,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